愛的共同體:群體的倫理反思與塑造
內容簡介
✩關於群體、倫理與政治,這個世代最需要的洞見✩
群體是每個人生命中不可或缺的事物,不論那是民族、國家、政治組織或社團,我們似乎難以脫離群體或共同體的影響與形塑;如何歸屬其中,又不將群體的價值或信念加以絕對化或神聖化,我們都需要對於群體的本質有更深入的思考。
在《愛的共同體》這本精練而深刻的經典之作中,福音派影響深遠的倫理學大師歐唐納文,從奧古斯丁神學傳統出發,闡明人類「分享相通」的本性和活動,乃是人類結成群體的基礎。原來,所珍愛的共同事物,是將群體連結在一起的原因。而在喜愛和認知之間存在著深層的聯合,並且此兩者將眾人聯合成為一個群體,深刻地形塑著它的生命型態。而群體所愛的事物愈美善,群體就愈趨向美善,反過來說,所愛的事物愈差劣,群體就愈差劣。
作者在本書中反省到群體並非神聖絕對,不能將其偶像化,而應該看成是我們認識世界和鄰舍的窗戶。作者也敏銳地意識到,在現代社會中特有的分享相通模式,也就是由現代媒體透過新聞、廣告和娛樂的混雜傳播形式,已然讓我們被氾濫的圖像所淹沒,亟需重新調整人們的關注焦點,重新聚焦於所愛的共同對象。
面對現代社會的種種群體紛爭,《愛的共同體》,提供了清晰和深刻的文化批判,也再次重申,面對群體的差異與對立,福音信仰提倡的出路並不是將差異移除的虛假統合,卻是帶著自我克制的終末耐心,在盼望中等待全人類的真正代表來臨。如果你渴望學習一種克己的批判,從基督信仰的角度嚴肅地反思群體生活的意義,同時在群體生活與政治生活中,專注於那獨一、真實的神之形像,那麼,本書正是幫助你重塑愛的共同體的最佳引導。
作者介紹
歐唐納文(Oliver O’Donovan)
歐唐納文乃英國傑出的基督教倫理學家,在倫理學及政治神學上有卓越貢獻,曾於一九八二至二○○六年出任牛津大學倫理及教牧神學欽定教授(Regius Professor of Moral and Pastoral Theology),二○○六至二○一三年出任愛丁堡大學基督教倫理及實踐神學教授(Professor of Christian Ethics and Practical Theology),現為愛丁堡大學基督教倫理及實踐神學榮休教授。他既積極推動以福音為本的基礎理論建構,也關注現代社會的各種政治和倫理議題,在本書中,他就表達了對於九一一事件所反映的現代晚期社會政治和文化危機的批判。
歐唐納文的著作等身,代表作有Resurrection and Moral Order (1986), The Desire of the Nations (1996), The Ways of Judgment (2005) , Self, World and Time and Finding
目錄
導讀:「分享相通」的基督教政治倫理思考/李耀坤博士/i
前言/001
第一章 愛的對象/003
第二章 同意共享/031
第三章 理性存有聯合而成的聚眾/055
附註/085
內容連載
第一章
愛的對象
我們以這幾場演講的主題為中心所要作的思想之旅,並不像是愉悅的午後漫步,而是要出發前往一個遙遠的地方。這趟旅途從幾個關於實踐理性的輕鬆問題出發,最終會抵達某個遙遠之地,對現代社會作一些反省;路途中我們會穿過幾片不同的地貌,有時是哲學思辨,有時是神學宣告。為了避免讀者可能偶爾會懷疑嚮導是否迷路了,我應該先給各位一個大致的羅盤方位;這個方向就是書名所提供的:愛的共同對象。所要探討的問題是:能夠把眾多人類行動者(human agents)聯合成一個持續存在的行動與經驗群體的,究竟是什麼?
當我在準備史托伯講座的講稿時,發生了九一一事件,使我的準備有了銳利的焦點。人們說道(當然也說得正確),引發出這些可怕結果的敵意,乃是指向整個西方文明的。然而這些結果卻也引起對國族身分愈發強烈的敏感。聚集在國會山莊的國會議員以悲憤激昂的方式唱誦的,並不是《上主是我千古保障》(O God Our Help in Ages Past),而是《天佑美國》(God Bless America)。這當中所具備的意涵,以及是否已經有另一個相當新的連結邏輯驟然出現,而使得這種傳統的愛國主義變得過時,乃是每一個正在對我們時代作出相關思考的人不能逃避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對於那些既不是把希望寄託在自己的國家身上,也不是寄託在西方文明身上,而是寄託在「耶穌將要再來審判活人與死人」身上的人來說,必須以信仰的角度來思考這個問題。
理論理性與實踐理性
我想要以自身作為倫理學老師,所遇到的兩個專業問題來作開始。這兩個問題源於一個傳統的學說(此學說來自亞里斯多德,但有許多分身),也就是理性是以兩種截然不同的方式發生作用:關於真實情況的「理論」理性,以及關於我們應作何事的「實踐」理性。根據這個學說,我們若能成功得到理性思考的結論,則此結論必為兩種類型的其中一種:或是真理,或是決定。真理可能是關於秩序及理性的「永恆真理」(timeless truths),或只是關於事件的「偶然真理」(contingent truths);但不管是哪一種,它們皆獨立於我們之外,因為我們不過是認知它們而已。另一方面,「決定」就不獨立於我們之外;它們是我們對這個世界的事件的投入(input)。表達這兩種結論的命題會是「描述性」(descriptive)或「規定性」(prescriptive)的;也就是說,它們一方會包含像是「是」(“is” and “are”)和「做了」(“did”)等字詞,另一方則是「好的」(“good”)、「正確的」(“right”)和「應該」(“ought”)等字詞。
按此說法,當我在教導倫理學時,我是在教導人如何思考該怎麼行動;而教導基督教倫理學,就是在教導人如何以基督徒信仰的真理,思考並得到基督徒該有何種行動的結論。倫理學不像汽車維修或電腦程式編寫那樣是作為直接的實踐指南;但倫理學有間接的實踐性,因為它傳遞支配行動的真理,比方說,神創造婚姻作為男人和女人終生的聯合關係;倫理學也教導我們作決定時的做法準則,例如,我們不能為了自己的利益破例。到目前為止,我所說的都是眾人所熟知的理論,也就是所謂的「亞里斯多德派」—如果不細究亞里斯多德到底所言為何的話。